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负有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应当尊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作业,对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