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对在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