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二条有效市容环卫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向城管执法部门移送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等事项,并根据需要提供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事项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抄告移送部门。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