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镇、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第六十二条有效市、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增加镇、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逐步完善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科学合理设置垃圾消纳处置场。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