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市、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增加镇、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逐步完善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科学合理设置垃圾消纳处置场。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