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镇和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的市场、摊区应当按照镇、乡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置。居民和村民应当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乱堆、乱摆、乱放。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