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镇、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第六十条有效镇和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道路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