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和国家卫生城标准,组织编制本级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市容环卫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