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