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第十九条有效在街路两侧、广场和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残缺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粉刷、修饰、清污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