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第十八条有效在城区运行的机动车、船等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完好、整洁。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