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第十二条有效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城市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