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城市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