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第十三条有效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残缺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清洗、粉刷和修缮。禁止在建筑物门外、窗外、阳台外和屋顶等公共空间搭建鸽舍等设施。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洗、粉刷和修缮;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拆除。逾期未履行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