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的划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区域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确定。

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区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可以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或者个人履行。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