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保障监察相关工作: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人社部门查处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领域因工程款拖欠、工程进度纠纷和工程质量纠纷引发的拖欠工资案件;对有拖欠工资拒不偿还的企业,依法在招投标、企业资质、信用评价、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惩戒和处罚。
(二)市场监督、民政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配合人社部门查询用人单位登记信息。
(三)公安机关配合人社部门查询个人户籍等登记信息,依法查处骗取求职者财物、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拖欠工资等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配合人社部门处理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以及用人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占用道路、绿地的劳务市场、职业介绍行为和违法张贴用工广告的行为。
财政、税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