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有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区、县(市)人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除外。人社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