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三)明确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

(四)权益受侵害的事实和理由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投诉人不签署真实姓名,按照举报处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