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投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和联系方式;(二)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三)明确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四)权益受侵害的事实和理由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投诉人不签署真实姓名,按照举报处理。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