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上架设管线的,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桥梁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