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周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确保道路畅通和车辆安全通行。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