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养护维修,由市城管部门委托专业道路养护维修单位承担;市管范围以外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由所在区城管部门委托专业道路养护维修单位承担。

(二)工业区和住宅区的开放型道路以及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委托专业道路养护维修单位承担;其中工业区和住宅区的开放型道路符合城市道路标准和路网需要的,由市、区城管部门按照职责委托专业道路养护维修单位承担。

(三)市政桥梁的养护维修由市城管部门委托专业养护维修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