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后十五日之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建管交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工程竣工备案书;

(三)工程竣工图纸和完整的建设内业资料;

(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城市道路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项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

(七)工程质量保修书。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