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后十五日之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建管交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工程竣工备案书;(三)工程竣工图纸和完整的建设内业资料;(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五)城市道路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项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七)工程质量保修书。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