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办理建管交接。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办理建管交接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履行工程竣工备案程序;(二)道路及附属设施完好、齐全、整洁;(三)施工机械设备、物料、工程暂设、临时围挡等全部撤离现场。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