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办理建管交接。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办理建管交接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履行工程竣工备案程序;

(二)道路及附属设施完好、齐全、整洁;

(三)施工机械设备、物料、工程暂设、临时围挡等全部撤离现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