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机关制定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对经营者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综合考虑服务质量评价结果、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界定、计算盈亏和财政补贴、补偿额度,并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财政补贴、补偿应当及时并足额拨付。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