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众出行需要,优化配置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资源,鼓励经营者提供定制线路、大站快线、微循环线路以及经济功能区、工(产)业园区、大学(高教)园区、社区接驳班车、夜间班车等多样化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服务。城市公共汽车定制线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