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运营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客流积压时,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增开临时班次、缩短发车间隔、延长运营时间、疏散乘客、临时限制客流等措施。必要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经营者或者协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缓解客流积压。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