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经营者因破产、解散、被吊销许可证件以及其他法定原因不能正常运营,或者经批准终止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重新确定经营者;无法及时选定经营者的,应当采取临时指定经营者、调配车辆等应对措施,保障社会公众出行需求。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