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交通运输、公安、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及时发布路况、气象等预警信息。

因道路交通管制、城市建设、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调整运营线路或者停靠站(点)的,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提前七日通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作出临时调整线路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调整因素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线路运营。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突发事件临时变更、暂停线路运营无法提前报告的,应当在事后及时补报。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