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期限为八年。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经营者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经营者应当自主经营,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线路运营权。线路运营期限届满,由原授予线路运营权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重新确定经营者。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