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设施或者书面承诺;(三)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四)有完善的线路运营方案及经营资金、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符合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规划的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