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经营者取得线路运营权后,投入运营的车辆的车型、数量应当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运营服务标准并报授予线路运营权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运营期间车辆的车型、数量发生变更应当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每年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进行审验。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投入运营。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