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设施或者书面承诺;

(三)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线路运营方案及经营资金、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符合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规划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