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规划预留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设施用地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照划拨方式供地。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确保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基础上,对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设施用地依法实行综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设施用地综合开发利用的收益,应当优先用于城市公共汽车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