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规划、客流调查和线路普查的情况,制定开辟、调整、终止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的计划,线路的重复率一般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需要,提出跨区开辟、调整、终止线路的意见,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线路开辟、调整、终止的计划。

开辟、调整、终止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的计划应当在制定前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并在实施之日的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