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十七条有效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