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创新创业第十六条有效高新区管委会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用合作。鼓励开展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改革创新,建立知识价值评价、成果权属与利益分配机制创新试点。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