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创新创业第十三条有效高新区管委会应发挥协调职能,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现代服务业、大健康等产业的发展,构建产业体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