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创新创业第十二条有效高新区管委会鼓励组建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新型创新组织,符合条件的创新组织可依法申请登记为法人。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