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标准。对超过用能指标或者未达到室内环境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