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和本条例的规定,协同进行民族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