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经常对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以及民族政策教育。

各民族公民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学习,和睦相处,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