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申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等关于申请清真食品标志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少数民族饮食习俗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