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立清真灶;不能设立清真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发放清真饮食补助费。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