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布局合理的牛羊清真屠宰点和检疫、销售清真牛羊肉的服务点,并设立明显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屠宰清真用牛羊、销售清真牛羊肉。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