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第三十条已废止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采购员、保管员和主要操作者,应当由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职工担任。清真食品的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店堂装饰、牌匾旗幌、字号名称等应当符合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者被兼并时,不得随意改变其服务方向,确需改变服务方向的,必须征得当地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