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市、区、县(市)在财政预算中,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城市民族贸易补助费和民族事业专项补助费。

民族事业专项补助费应当按少数民族人口人均一元以上额度安排,用于发展本地区的少数民族经济和各项事业。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