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标志样式。

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标志设置工作。

保护标志应当载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等内容,并根据实际需要翻译成相应的外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