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国有历史建筑进行统一管理。

依法征收非国有历史建筑的,可以按照高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地块内同类房屋市场价格的标准对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出售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或者出租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