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合理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力度创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鼓励发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公益性组织,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提供志愿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