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建筑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管理,与之签订委托合同,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和维修资金等事项作出约定。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