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建筑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文化、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完好程度等实行分类保护,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分类保护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